索引号: | WH4104000-2025-001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生效日期: | 2025年06月06日 | 文 号: | 嘉医保规〔2025〕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嘉医保规〔2025〕1号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嘉定区财政局 关于继续实施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门诊大病待遇补差的通知
各镇,嘉定工业区:
为保障原新农合人员医保待遇,兼顾政策延续性和公平性,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门诊大病待遇补差。本区户籍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罹患四类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在二级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大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可向户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待遇补差,补差标准为医保可报销范围总额的3.5%。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基本医保、居保大病报销比例调整,则补差标准相应调整。所需资金由街镇全额承担。各相关街镇做好具体经办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
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门诊大病待遇补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