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045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6月06日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关键词: | |||
《关于继续实施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门诊大病待遇补差的通知》政策解读
1.《通知》制订的目的是什么?
保障原新农合人员医保待遇,兼顾政策延续性和公平性。
2.《通知》制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补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3.《通知》提出的人员待遇补差的流程是什么?
本区户籍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罹患四类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在二级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大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可向户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待遇补差,补差标准为医保可报销范围总额的3.5%。
4.《通知》中提出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所需资金由街镇全额承担。各相关镇(街道)配合做好具体经办工作。
5.《通知》的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