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017 发布机构: 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次数: 【字体:

1、《通知》制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门急诊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相关待遇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2、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3、医疗救助有哪些具体内容?

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门急诊起付线补助、居保缴费补助、少儿住院基金缴费补助、住院押金减免。

4、住院救助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职保门诊大病、居保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

对象类别

救助比例

最高救助限额

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

100%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90%

13万元/人/年

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80%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70%、50%

   5、贫困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本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重残无业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其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及与其实施双向转诊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后,自负医疗费用通过实时结算形式给予全额救助。

    6、门急诊救助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门急诊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门急诊医疗救助范围。

对象类型

救助比例

最高救助限额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自负60%

1万元/人/年

 

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自负50%

特殊救济对象

(含重残无业人员)

自负100%

7、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人员门急诊起付线费用进行全额补助。

对象类别

年龄段

门急诊起付线补助限额

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19岁-59岁

500元

按实全额补助

其他

300元

8、居保缴费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对象类别

医保类型

参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城乡居保

全额补助

特殊救济对象

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城乡居保

差额补助

(个人缴纳120元)

9、医疗救助有哪些形式?

医疗救助包括事后救助和实时结算两种形式。其中,事后救助分为“免申即享”和线下申请。

10、“免申即享”的内容及对象范围是什么?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自2023年3月起先行试点医疗救助“免申即享”,即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了可享受医疗救助的自负费用,无需申请,相应的医疗救助款项定期拨付至救助对象银行卡中。上述对象中的居保大病人员、职保人员暂不纳入“免申即享”。

11、线下申请的渠道是什么?

暂未纳入“免申即享”的医疗救助对象可至户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线下申请医疗救助。

12、实时结算的内容及对象范围是什么?

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其在本区二级公立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规定给予实时救助。上述对象中的居保大病人员、职保人员暂不纳入医疗救助实时结算。

13、《通知》的发文机关及有效期限?

本通知由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联合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4、其他

1、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的个人实际现金支付费用。

2、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参照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待遇执行。

3、建立医疗救助个人清算机制,对于实际救助金额超过应救助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以补扣或追缴的方式予以追回。

相关稿件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